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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题: 梁悦与唐朝韓愈的《復仇狀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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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仇状
右伏奉今月五日敕:复仇,据《礼经》,则义不同天,征法令,则杀人者死。礼、法二事,皆王教之端,有此异同,必资论辩,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。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:
伏以子复父仇,见于《春秋》,见于《礼记》,又见《周官》,又见诸子史,不可胜数,未有非而罪之者也。最宜详于律,而律无其条,非阙文也,盖以为不许复仇,则伤孝子之心,而乖先王之训。许复仇,则人将倚法专杀, 无以禁止其端矣。
夫律虽本于圣人,然执而行之者,有司也。经之所明者,制有司者也。丁宁其义于经,而深没其文于律者,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,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。《周官》曰:“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,仇之则死。”义,宜也,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,子得复仇也。此百姓之相仇者也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”不受诛者,罪不当诛也。诛者,上施于下之辞,非百姓之相杀者也。又《周官》曰:“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 杀之无罪。”言将复仇,必先言于官,则无罪也。
今陛下垂意典章,思立定制,惜有司之守,怜孝子之心,示不自专,访议群下。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。或百姓相仇,如《周官》所称,可议于今者。或为官所诛,如《公羊》所称,不可行于今者。又《周官》所称,将复仇,先告于士则无罪者,若孤稚羸弱,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,恐不能自言于官,未可以为断于今也。然则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,宜定其制曰: “凡有复父仇者,事发,具其事申尚书省,尚书省集议奏闻,酌其宜而处之,则经律无失其指矣。”谨议。
元和六年九月,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,杀人,自投县请罪。敕:复仇杀人固有彝典,以其申冤请罪,视死如归,自诣公门,发于天性,志在徇节,本无求生,宁失不经,特从减死,宜决杖一百,配流循州。由是有此议。
作者:xiaoziliangyue (2011/12/16 16:08:3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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